电商是否该征税这样一个广受争议的话题自今年两会后就被摆上了“台面”,但一直都未能有个明示,据近日商务部透露,财*税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查,使这件事有了一个全新的进展。但不少专家表示,国内目前的电商中,规格较成熟的B2C电商诸如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等已具备规范的缴税规定,但如果电商征税立法,那么对中小C2C的冲击会更为明显,可能会扼杀电商的创造力。全新一轮关于电商征税问题的激烈论辩已经开始,且看各专家观点。
设缴税门槛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大家现在讨论比较多的是电子商务要开始征
刘云涛税了,似乎有一个前提是之前电商不征税,这是一个误区。我们国家目前对电商的征税和其他传统的交易模式的税收是一样的,没有优惠,也没有更严厉的措施,线下如何征税,线上就如何征税。
电商征税分成三块:一是大企业的电子商务,如B2C的京东、苏宁和天猫上的一些品牌卖家,在税收上是透明和规范的,他们是电子商务的主流,因此电子商务成了税收的漏斗这种说法不对。二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性质的中小卖家,其征税的*策被默认为线上线下同样的征税标准。但由于监管难度比线下商户高,加上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不强,所以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导致消费者误解电商不征税。三是个人卖家,税收流失的情况存在,但其特点不一样。我国目前没有强制要求个人卖家必须成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只是说具备条件的可以注册。有些个人卖家在淘宝上已经具有很大规模,但由于没有注册,没有缴纳营业税。但这部分流失的税款并不会给国家造成多大损失。我们应该鼓励个人卖家创业来拉动内需,国家对他们应该探索一种新的监管模式,在此前,甚至可以允许税收减免,反而会促进这个产业的发展。
对已经发展成很大规模的个人卖家来说,如果其营业额远远超过了规定,不征税还是会存在问题。可以规定一个门槛,交易额超过一定额度,就要求其变更成企业,这样就可以把绝大多数中小卖家解放出来,对其进行税收扶持,而让大型卖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时机不成熟
■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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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立法对电商的影响要从两个角度看:一是对于京东、当当和天猫这类大型电商来说,由于其在所在地工商已注册,有了比较完善的征税框架,所以征税立法对这些电商影响不会太大。一是对淘宝等一些C2C平台上的中小卖家来说负面影响会稍微大一些。这些中小卖家最初来到电商平台是为了各种优惠*策,如果优惠*策没有了,会影响淘宝上整个创业群体的发展态势。
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电商征税立法会有一定的促进意义,毕竟作为一个经营者,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关于“线上交税、线下减税”的呼声也很高。电商征税法制化之后,不仅对市场主体更加公平,还能有效减少不利于市场发展的不确定因素。
大家对电商征税讨论的焦点无非是什么时候收、什么方式收。虽说从长远来看征税立法有益于行业的发展,但从现阶段来看,电商征税立法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明确提出征税方案的时机也不够适宜。2012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超过1.3万亿元,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23%,从数据来看占比还非常小,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还处在早期发展阶段,需要依赖*府的*策扶持。另外,征税工作非常复杂,涉及到对中小卖家的年收入如何界定、如何审计等问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有消费者担心,如果对中小卖家征税,他们会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现在电商的竞争非常激烈,同样的商品如果稍微提高价格就会加速其灭亡,所以商家一般不会轻易提高价格。但对于一些游走在生死边缘的小型个人卖家而言,即便提高价格也维持不了多久,所以消费者不必担心征税对价格的影响。
保护创新力
■中国电子商务委员会秘书长吴声
美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一直非常谨慎。对这种新的业态,如果一开始就立法,亚马逊也不会发展成现在的规模。所以,即便为了规范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也应该客观审视现在推进的立法工作,应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有一种积极支持和理解呵护的态度。另外,现在创业是一个大命题,电商小卖家有很重要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反映了国家到底是不是鼓励创新和创业的整体导向。所以从表面看起来,电商征税立法是一个无可挑剔的举措,但是背后牵一发而动全身,有关部门应该审慎而为,量力而行。
电商行业是一个立足于市场的竞争行业,国家要考虑市场主体的公平待遇。从这个角度而言,多做一些调研有必要。税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系统的逻辑,它牵扯很多*府部门的联动工作,包括责任制度、门槛设定、监管细则等,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工作。电商征税并不是传统的税收增长模型,简单地复制税率、区分税种不合适。国家应创新制度,根据行业特征、企业性质、发展规模、交易模式等具体情况去具体分析,如哪些税率是优惠或减免、哪些税率维持什么样的额度等。
另外,即便征税,也应该给处于转型期的电商卖家一些支持,仔细考虑出台一些保护小微企业转型的配套措施,并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和各方的负担能力。
互联网是我国经济一个特别重要的红利。在这期间,应该更好地鼓励和保护它创新的基因和能力,而不是简单地竭泽而渔;需要系统而智慧地去应对新经济的各种业态,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
征税要分类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涛
我国从1993年引入电子商务概念,到1998年第一批电子商务交易,再到2000年的中断期,大量电子商务亏损倒闭,现在还没有步入发展期,大量的电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这个阶段,相关*策应该培育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过高地征税。
对电商征税不能把电子商务和网络零售交易混淆。从网络零售来讲,2012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超过1.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市场交易总额的6.23%,到2015年预计也不到10%。而去年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超过8万亿元,占比远高于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税收和网络购物的税收应该区分开来。网络零售除了实物商品还有服务商品,像携程网卖的是服务,因此对于不同的销售商品,税收也需要进行分类研究。
对于C2C电商,建议税收上对其放开,因为过重的税务负担对个体户来说影响很大。而对于营业额超过一定限度的,可以把其视同B2C进行征税,避免一些企业利用C2C平台逃税,这需要相关部门对各类型电商加强监管。此外,还可鼓励C2C转型为B2C。
2008年,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要求根据个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但是该规定最后形同虚设,税收工作无法开展。这是要汲取的教训,税收*策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并且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技术上要有可控性,如果100%的人都可以避税的话,那这样的税收*策基本上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