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物质分如下三类:
I类:矿井甲烷(CH4);
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
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或飞絮。
爆炸性气体环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该
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分区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对危险场所分区,分为:0区、1区、区。
1)O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例如:油罐内部液面上部空间。
)1区。指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例如:油罐顶上呼吸阀附近。
3)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可能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例如:油罐外3m内。
.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根据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进行分类,将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0区、1区和区。
(1)0区。在正常运行工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3)区。在异常情况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为1区。
3.火灾危险环境
火灾危险环境按下列规定分为1区、区和3区。
(1)火灾危险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火灾危险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3)火灾危险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知识点:故障诊断的基本流程及实施步骤1)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型式及符号。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型式及符号分别是: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对应不同的保护等级分为ia、ib、ic)、浇封型(m,对应不同的保护等级分为ma、mb、mc)、无火花型(nA)、火花保护(nC)、限制呼吸型(nR)、限能型(nL)、油浸型(o)、正压型(p,对应不同的保护等级分为px、py、pz)、充砂型(q)等设备。各种防爆型式及符号的防爆电气设备有其各自对应的保护等级,供电气防爆设计时选用。I类、Ⅱ类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型式与设备保护等级对应关系见表-3。
表-3Ⅰ类、Ⅱ类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型式与设备保护等级(EPL)对应关系
)爆炸性粉尘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型式及符号。
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型式及符号分别是:隔爆型(t,对应不同的保护等级分为to、tb、tc)、本质安全型(i,对应不同的保护等级分为ia、ib、ic)、浇封型(m,对应不同的保护等级EPL分为ma、mb、mc)、正压型(p)等设备。Ⅲ类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型式与设备保护等级(EPL)对应关系见表-4。
表-4Ⅲ类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型式与设备保护等级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