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证据新规: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新华北京6月24日电(陈菲、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