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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5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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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粮食企业的出路和组建公司新型公司的模式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深化改革的进程,粮食企业的出路何在,什么样的经济形式最有利于粮食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和粮食安全,有利于保障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已成为业内人士高度重视的大事。现在一些地方可能出现将粮食企业一改而散和一卖了之的错误倾向。这种倾向一旦成为现实,将对一个地方的粮食经济起到怎样的冲击作用,是有利于发展还是有利于地方财政短时间内的有利可图;是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是有利于地方官员“创政绩”,已是摆在各界人士面前的一个尖锐问题。从这一问题上看,粮食企业的根本出路在哪里,到底以哪种经济形式组成新型企业,企业是内部改制还是整体出售将成为直接影响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在因素,所以,笔者认为找准粮食企业发展的出路,选准新型经济形式的着陆点,对社会稳定及粮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粮食企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时,要求处理好“四种关系”:一是,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关系,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二是,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和加强市场监管的关系,严格市场准人和质量检验,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三是,处理好放开收购与推进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关系,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四是,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好耕地,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从这一政策和国有资产改革的实际意图上看,一改而散,一卖了之不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实现“国退民进”的根本作法。因为“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有粮则稳,无粮则乱”等道理人人都懂,如果粮食行业出现一改而散的被动局面将不利于粮食安全,如果粮食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国家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就难以平息。自古以来,粮食出现安全问题时,靠社会自然组织或是一些商会都解决不了实际


    问题,最终还是要靠国库抛出粮食进行平息。就我国现在的粮食生产能力和国储、地方储备能力上看,对于重大事件的发生还潜在着供不应求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今年的粮源上已初见端倪。我国粮食生产能力,储存能力与人口用粮,工业用粮等还有着一定的差距,所以,要寻求粮食企业的发展出路还应和这些基本国情有机地联系起来,再与经济利益相结合方可找出一条更好的出路。笔者认为,以国家参股,租赁经营等形式确定为国有民营化企业最有利于粮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和确保粮食安全,也有利于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减少社会负担和潜在的安全隐患。粮食企业的根本出路应在如何壮大企业经营及经济效益上下功夫,决不能以出售企业的主权换取地方收入的一时增长。因为,将企业卖出一次性收回资本金后,将失去国有资产的存续机会,还会使国有资产大幅度流入私人腰包,成为私有财产,也会因折价售卖资产潜伏下不稳定因素。


        粮食企业不讲政治不行,不考虑经济效益只讲政治也不行,所以在寻找新型经济形式的切入点时,既要考虑相互利益关系,又要兼顾粮食安全,价格稳定,职工安置和农民增收等问题。还要放眼未来,放眼于人民大众。


        产权转换后,不管是国有独资,国家参股、控股,还是租赁经营,其目的都应放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共建小康社会上来,不应只考虑退不考虑进,只看到眼前利益而不顾社会发展的方向性问题。那么,要走粮食企业国有民营的路子来稳定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的经营,应以什么样的企业形式最有科学性呢,笔者认为按以下两种模式,走内转外联,合作经营的路子是有利可图的,即:以股份制公司和租赁型公司为依托,与外埠联手,利用粮食主销区的市场和用粮单位的资金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将粮食企业做大做强。


        二、新型公司的基本模式


        新型经济实体的建立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基准:一是,企业如何发展经济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企业如何发挥主渠道作用以保障粮食安全和职工队伍的基本稳定;三是,如何保证“三农”问题的解决和不出现卖粮难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问题。由这三种因素决定:企业以两种基本经济形式建立现代企业为好,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整体租赁型的国有民营独立性公司。这两种经济形式由于内在关系不同,也存在着各自的利弊关系及不同的基本模式。


        (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关系及基本模式


        股份制公司是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是:第一,公司组织具有资格性;第二,资本募集具有公开性;第三,公司资本具有股份性;第四,股份责任具有有限性;第五,公司经营具有独立性。在粮食行业其优点是:第一,使国有企业的外部指标强制性机制变为内部利益激励性机制能够推动企业追求更大的增值和壮大;第二,企业行为由单一的行政管理变为多层约束,有利于企业行为合理化;第三,使投资主体单一化变为多元化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第四,劳动主体和资本主体同一化,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缺点:一是,国家以资产入股的形式成为大股东向企业派遣管理者控股控权,可能会出现庸者治企的现象;二是,政府派遣的管理者可能会出现依赖国有资产不思进取的消极因素。对于这些缺点,政府应以控股不控权,直接管理者要在非国有股的大股东中产生,政府只派监事,国家股坐享其成的


    办法来解决。应建立的基本模式是:企业以股份有限责任形式吸收职工股、法人股,与国家股并行,职工股以现金形式入股,法人股以原积累的所有者权益性资本人股,国家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入股,如确有需要再吸收一部分社会的现金股本作为资本的合理组合,同时要将无力支付的债务以债权转股权的形式,吸收为股本并参与分红。这样做,有利于原粮食职工控股和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闲置资金流入粮食企业发挥经济作用,也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确立。公司组建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职工及社会所入股金留在企业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应以出售股权的形式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企业存续经营期间,任何股东不得随意撤回股本,股份只能通过依法转让等形式来实现股权的变更。


        公司组建除“中直”“省直”“市直”企业外,应以旗县为单位,可以成立一个或几个股份制公司,将基层小库站吸收为收储库,平时以分散和小集团性质参与经营,如果有大的粮食安全问题出现要以旗县级粮食主管部门为龙头,直接调控各公司的存货用以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成为一种有分有合的分散型经营模式。这样既有利于自控主权,外联合作,又有利于各自为主,分散经营,保住阵地和共同抵御各种风险,成为较优化的新型组合。


        (二)租赁企业的利弊关系及基本模式


        租赁企业是把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整体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一种经济责任制度。它可以通过灵活的租金确定办法规定出租金额和收益分配方法。其有利因素是:第一,易操作并有助于落实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相对独立,达到政企分开的目的;第二,可用法律形式确定国家、企业、承租者和职工个人的责任权利,使责任和利益有法律保障;第三,能更好地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第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财务挂账的有序消化;第五,有利于国家实行由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化。不利因素是:一方面不利于企业多方筹资和经济形式多元化;另一方面不利于企业形成集团化经营。从这些利弊关系上看,租赁性公司应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一个旗、县内一部分企业组成股份制公司,剩余企业可以租赁形式租给经营者,作为对地方经济形式的一种补充,让这些企业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占领市场,把市场搞活,并承担起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另一种是以一个旗、县为单位,将小、穷、亏企业出售后成立一家租赁型公司整体承租国有资产搞集团化经营。这两种形式应因地而宜,其租金可以国有资产分别两种情况确定:一种是只确定年租金,一种是确定基本租金加收益分成。但不管是以哪种形式都要考虑到原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能安置原职工的租金优惠,否则要以社会公允价为计算依据来确定租金。


        总之,粮食经济要发展,“三农”问题是关键,流通环节是关键,以人为本是关键。所以粮食人要克服“一改而散,一卖了之”的错误倾向,以创新精神批准发展自己的道路,以新的经济实体为依托,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求发展,弘扬粮食人的奋斗和创业精神,追求效益最大化,让粮食经济的道路越走越好。


    来源: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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