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坚决做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精神
各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减轻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区教育局*组要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部署行动,及时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意见》《通知》精神。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意见》《通知》精神,研究部署本区“双减”试点工作,压实街道(镇)和各部门责任。要对标各项要求,抓好组织落实,不折不扣执行《意见》《通知》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严格落实《意见》和《通知》各项要求
(一)全面摸清底数,加强风险研判。充分依靠街道(镇)和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再排查再细化。从细摸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全面摸查现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学科类和外语(英语、日语、韩语)类校外培训机构,于8月17日前填写《情况摸查表》报送市教育局。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每周五前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上更新机构相关信息。
(二)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全市各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对于开展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80号)和广东省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6号)的要求进行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确保证照齐全。申请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社会组织的,按照广东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的通知》,指引其到法定部门办理。现有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参照《广州市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审批服务指南》执行。
(三)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各区要坚持疏堵结合,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向非学科类转型发展并做好相应审批指引和办证服务。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作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课程审查专家委员会,组织教研员开展培训,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课程进行监督检查,在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3号)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进行审核把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四)规范培训服务行为。认真落实《意见》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已经销售的,不折不扣执行《意见》要求,坚决予以清理整顿。各区教育局要做好收退费引导和风险防控工作,指导和督促停课机构组织好退费工作,优化退费流程,保证渠道畅通,可积极引导家长转为合规时段课程。对于学生家长不愿意退费的,在落实《意见》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通知》提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五)加强培训广告管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六)强化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各区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坚持公益属性,依规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探索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七)统筹规范其他培训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现有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
各区要充分考虑“双减”工作启动后对培训机构运营、学生假期生活带来的影响,把握文件要求,注重工作策略和方式方法,积极稳妥推进。要压实各级责任,全覆盖开展执法检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做好风险研判并制定防控预案,妥善处置涉校外培训的舆情、信访投诉及各类矛盾问题。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给予关心帮助,引导其积极转型,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各区民办教育协会行业自律和宣传引导作用。本通知执行期间,如有未明确事项,可书面向我局报告。国家、省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附件:广州市(含各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广州市教育局
年8月13日
附件
广州市(含各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序号
单位
监督举报电话
1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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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越秀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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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珠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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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荔湾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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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河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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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白云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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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黄埔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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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花都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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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番禺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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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南沙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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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从化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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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增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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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